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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吉建造站[2023]第4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吉建造站[2023]第4号

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服务建设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提供如下指导。

一、建设工程结算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结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各方市场主体参与建设工程结算,应遵循合法、守约、客观和诚信原则。

(二)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变更签证,应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三)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结算依据。

二、我省现行的工程计价依据

(一)规范规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07)等。

(二)计价定额。2017版《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9版《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市政维护工程计价定额》《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工程计价定额》;2021版《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三)政策文件。通用文件包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联发[2018]44号)、《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等。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除执行通用文件外,还应符合财政部门相关文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结算除执行通用文件外,还应符合《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造[2020]3号)、《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3号)、《关于执行<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说明》的规定。疫情防控的相关计价文件:《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办[2020]18号)适用于发承包双方确定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原则;《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适用于指导采取新冠疫情应急防控措施的建设工程计价;《关于建设工程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费计取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4号)适用于指导采取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的建设工程计价。

三、工程结算的常见问题

(一)结算工程量的确定。

1.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执行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

2.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执行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

3.结算工程量应按设计文件、工程变更及签证等结算依据,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二)结算单价的调整。

1.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定额单价执行合同约定版本的计价定额和勘误表,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

2.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清单单价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无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进行调整。因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及工程量偏差等引起的清单单价变化,经发承包双方书面确认后调整。

(三)取费基数的确定。

定额人工费:包括现行计价定额综合工日人工费(含一次性补充估价表人工费),以及安装、修缮定额说明中包含的人工费(如脚手架搭拆费、建筑物高层增加费、系统调试费等);不包括机械台班和仪器仪表的机上人工费,以及发承包双方自行估价的人工费。价差(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机械费价差)不作为取费基数,只计取税金。

(四)新增项目的补充。

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现行计价定额缺项的,发承包双方可自行估价结算,或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估价表,按规定报省造价站核准后执行;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招标清单缺项,或因工程变更增减的清单项目,按合同约定及清单规范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五)现场签证的取费。

现场签证内容能执行现行定额和一次性补充估价表的,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发承包双方自行估价的现场签证只计取税金;只签零星用工数量及台班数量,并执行定额综合工日单价及台班单价的现场签证,按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相应费用。

(六)人工费和机械费价差的调整。

1.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造[2020]4号)文件。

2.2021年7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关于调整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的通知》(吉建函[2021]648号)文件。

(七)材料费价差的调整。

1.工程结算材料的调整价格,按除税价格考虑(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采购及保管费),不包括可抵扣的进项税。

2.合同约定以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年度、季度、月份材料信息价格作为结算依据的,按约定执行。

3.除合同约定或授权外,其他商业化平台提供的材料价格或第三方单方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可作为结算依据。

(八)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现行费用定额和《关于调整费用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建造[2021]6号)文件执行,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自2021年4月1日起,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7.32%;市政工程(道路、桥涵、隧道)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为14.29%。执行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定额,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92;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85。执行现行园林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定额的工程不做调整。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实施“建筑工地安装远程监控和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的工程项目,远程监控和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费按定额人工费的1.68%计入工程造价,并入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只要求安装实名考勤打卡机设备的工程项目,按上述费率的40%计取。

(九)检验试验费的计取。

1.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7]14号)文件,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委托检测的,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和鉴定的依据。

2.现行费用定额规定,企业管理费中包含的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十)冬季施工增加费的计取。

1.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冬季施工增加费根据费用定额的规定计取;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冬季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和确认的,按冬季施工增加费投标报价计算,冬季施工属于招标清单缺项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金额计算。

2.现行费用定额的冬季施工增加费,包括为保证冬季施工质量现场需增加的措施,以及人工、机械降效费用等,不包括设计规定以及预拌混凝土厂家生产时添加的外加剂。

(十一)材料二次搬运费、雨季施工增加费的计取。

材料二次搬运费、雨季施工增加费的计取与实际是否发生无关,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按照清单规范的有关规定计取。

(十二)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计取。

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现行费用定额规定计取,不需要提供缴费证明。

(十三)增值税税率的调整。

1.执行《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吉建造[2018]6号)文件,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以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吉建造[2019]3号)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2.执行现行计价依据的工程结算,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税金执行一般计税法增值税税率9%,实际采用简易计税的工程,并按照简易计税征收率纳税的,结算税率仍按9%执行。

(十四)施工总承包服务费的计算。

1.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对列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未列入总承包合同,但发包人要求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施工质量和现场进度、整理竣工资料、存档备案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造价3%的总承包管理费。

2.甲供材料保管费:发包人供应、由承包人保管的材料(包工包料工程),计取材料价值1%的保管费。

3.施工配合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与总承包工程交叉作业时,发包人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专业工程造价2%的施工配合费。不包括专业工程承包人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脚手架等所发生的费用,如有发生,另行计取。

4.采用定额计价结算的工程,总承包服务费按以上规定计取;采用清单计价结算的工程,按清单规范有关规定计取。

(十五)优质优价的计算。

实施“优质优价”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工程招标人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优质工程标准的,其增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考虑;“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考虑。

2.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5%考虑;“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按税前工程造价1%考虑。

3.市级优质工程奖项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考虑。

4.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增加税前造价的1.0%。

5.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增加税前造价的0.3%。

(十六)发包人提供水电费的计算。

发包人提供施工水电,或代承包人交纳施工水电费的,按合同约定方式扣减水电费;合同无约定的,按工程结算中分析的水电费乘以1.16(施工中生活用水电费系数)计算。四、建设工程结算各方在依法履约基础上,可结合本文件进行工程结算。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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