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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长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2017年长春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城乡联字2017〔12〕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做好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定额基价人工费、机械费调整
(一)《吉林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JZ-2014)、《吉林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JLJD-A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JLJD-SZ-2014)、《吉林省市政工程补充计价定额》(JLJD-SZB-2014)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3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
(二)《吉林省装饰工程计价定额》(JLJD-ZS-2014)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5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
(三)《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YL-2014)中园林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3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仿古建筑工程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6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1。
(四)《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JLJD-XS-2016)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3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05。
(五)《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1)中的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130元/工日,定额机械费乘以系数1.2。
(六)定额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和定额机械费调整价差计取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和税金。
(七)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公布的现行各专业试行定额。
    二、新发布吉林省工程计价定额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JLJD-GD-2017)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JLJD-FY-2017)。
    (二)自2017年7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工程执行《吉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ZP-2017)。
(三)自2017年8月1日起,绿色建筑工程执行《吉林省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JLJD-LJ-2017)。
(四)交通管理设施工程参照在《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发布的2014版《吉林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补充定额(试行) 》执行。
三、主要材料综合价格
(一)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超出风险范围的,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材料综合价格执行(附件1);没有发布材料综合价格的,可参照《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发布的材料价格执行。
(二)我市未发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可参照实际采购价格,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后进行工程结算。如对采购价格有异议的,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表”,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确认后执行。
(三)双阳区、九台区、农安县、榆树市、德惠市的地材价格,可参照《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和《长春工程造价》期刊上发布的地材价格执行,未发布的其他材料价格,可参照长春市市区内的材料价格执行。
(四)材料综合价格包括材料原价、税金、运杂费、材料运输损耗费和采购及保管费。
(五)材料综合价格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维修养护工程,可做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六)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长府发〔2014〕15号)文件,将建设工程施工用水价格调整为15元/立方米,以材料价差的形式体现。
四、机械租赁价格
机械租赁价格,可参照本通知发布的机械租赁价格执行(详见附表2)。
五、本通知适用于2017年完成的工程结算,已结算完的工程不再调整。合同另有约定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201802002
 
 
附件1.2017年长春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xls
附件2.2017年建设工程机械租赁价格.xls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  春  市  财  政  局
                          2017年12月26日


上一条长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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