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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适用范围的解释规定

吉建造〔2017〕10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适用范围的解释规定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规定: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实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我省现行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的计取规定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一致,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只作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措施的费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7]14号)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所发生的检测费用不包含在计价定额的检验试验费中,发生的检测费由建设单位支付。但检测不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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