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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3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4

十一、补充协议 4

十二、合同生效 4

十三、合同份数 4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6

1. 一般约定 6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6

1.2语言文字 11

1.3法律 11

1.4 标准和规范 12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2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3

1.7联络 14

1.8严禁贿赂 15

1.9化石、文物 15

1.10交通运输 16

1.11知识产权 18

1.12保密 18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19

2. 发包人 19

2.1 许可或批准 19

2.2 发包人代表 20

2.3 发包人人员 20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0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22

2.6 支付合同价款 22

2.7 组织竣工验收 22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22

3. 承包人 23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23

3.2 项目经理 24

3.3 承包人人员 26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27

3.5 分包 27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29

3.7 履约担保 29

3.8 联合体 30

4. 监理人 30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30

4.2监理人员 30

4.3监理人的指示 31

4.4 商定或确定 32

5. 工程质量 32

5.1质量要求 32

5.2质量保证措施 33

5.3 隐蔽工程检查 34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35

5.5 质量争议检测 36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36

6.1安全文明施工 36

6.2 职业健康 40

6.3 环境保护 41

7. 工期和进度 42

7.1施工组织设计 42

7.2 施工进度计划 43

7.3 开工 44

7.4测量放线 44

7.5工期延误 45

7.6 不利物质条件 46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7

7.8 暂停施工 47

7.9 提前竣工 49

8. 材料与设备 50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50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50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51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52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

8.6 样品 53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54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55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56

9. 试验与检验 56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56

9.2取样 57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57

9.4 现场工艺试验 58

10. 变更 58

10.1变更的范围 58

10.2 变更权 58

10.3变更程序 59

10.4变更估价 59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60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61

10.7 暂估价 61

10.8 暂列金额 63

10.9 计日工 64

11. 价格调整 64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64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68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68

12.1 合同价格形式 68

12.2 预付款 69

12.3 计量 70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72

12.5 支付账户 76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76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76

13.2竣工验收 76

13.3工程试车 79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81

13.5 施工期运行 81

13.6 竣工退场 82

14. 竣工结算 83

14.1 竣工结算申请 83

14.2 竣工结算审核 83

14.3 甩项竣工协议 84

14.4 最终结清 85

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86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86

15.2 缺陷责任期 86

15.3 质量保证金 87

15.4 保修 89

16. 违约 91

16.1 发包人违约 91

16.2 承包人违约 93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95

17. 不可抗力 95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95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96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96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97

18. 保险 98

18.1 工程保险 98

18.2 工伤保险 98

18.3 其他保险 99

18.4 持续保险 99

18.5 保险凭证 99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99

18.7 通知义务 100

19. 索赔 100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00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01

19.3 发包人的索赔 100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102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02

20. 争议解决 103

20.1和解 103

20.2调解 103

20.3争议评审 103

20.4仲裁或诉讼 104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104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04

1. 一般约定 104

2. 发包人 108

3. 承包人 109

4. 监理人 112

5. 工程质量 113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14

7. 工期和进度 114

8. 材料与设备 116

9. 试验与检验 117

10. 变更 118

11. 价格调整 119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0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23

14. 竣工结算 124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25

16. 违约 126

17. 不可抗力 128

18. 保险 129

20. 争议解决 129

附件...........................................................................................131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